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请罗某某帮其砍伐自家位于天峨县**镇**村**屯***坡(地名)的杉木树,造成滥伐林木面积2.4亩,林木蓄积量11.97立方米,出材量7.56立方米。
案发后其主动到天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无证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11.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无证采伐林木目的是为了筹集治病费用,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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