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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8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8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3月10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伙同张某某(已起诉)到唐山市丰润区城西小区503楼安某某家地下室实施盗窃,盗窃十八酒坊二十年醇柔典范酒(酒精度:39度,每瓶净含量480毫升)三箱 (每箱四瓶)零一瓶,共十三瓶;十八酒坊二十年品鉴酒(酒精度:39度,每瓶净含量:480毫升)两箱(每箱四瓶)共八瓶;十八酒坊1.5升级选戊戌狗年酒(酒精度:52度,净含量:1.5升)七樽(每樽两瓶),共十四瓶,并将以上盗窃所得的酒以5000元钱卖给被告人田某某(已起诉),田某某在得知所收酒来历不明后并未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涉案人员,并将在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处收的十八酒坊白酒以8000元钱卖给了被告人范某某。上述被盗酒品,经唐山市丰润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以上酒品合计价格为人民币20754元。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还同时盗窃五粮液乙亥(猪年)纪念酒(酒精度52度、净含量500毫升) 一箱(每箱4瓶)、五粮液(酒精度39度、净含量500毫升)一箱(每箱六瓶);剑南春(酒精度38度、净含量500毫升)一箱,每箱六瓶等物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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