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0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县**社区*区**街*委***号。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县**街道**田园**景区内游玩时,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洪某临时放在蓝色弧形建筑下面石墩子上的一部苹果11手机盗走。经安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人民币3380元 。案发后,范某某将手机退还。
本院认为,范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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