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路**号职中集体户,住贵州省开阳县楠木渡镇临江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我院对其重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于同日交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到贵州省开阳县**门客栈找其朋友,因发现西门客栈收银室房门没有关,便产生了进入西门客栈收银室偷钱的想法,其进入将收银室后,将收银室内放钱的抽屉强行拉开后实施盗窃,因抽屉内无钱而离开。随后其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卧室房门未关好,其便进入被害人罗某某的房间,将被害人罗某某的现金1270元人民币盗走。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到开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罗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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