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3〕17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2004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0040924****,*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小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3年4月1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4月14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河南省新郑市**路**小区北门附近,盗窃一辆电动车,后将盗窃来的电动车以1500元钱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66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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