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9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蹿至宜章县**镇**村**宿舍(以下简称果园宿舍),在大厅盗窃了一个汽车钥匙,然后到果园内一未关车窗的车内盗窃了1000元现金;

2.2020年4月13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果园宿舍周某某的房间内盗窃了两台手机,在周某某停放在果园的车里盗窃了一条香烟。

3.2020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果园宿舍大厅盗窃了饼干等食物。

(犯罪嫌疑人范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