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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贡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3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镇**街**号。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系四川**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负责接包、拆包、倒包的工作。2020年3月至4月14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明知何某某偷拿公司香烟类包裹的情况下,用自己三轮摩托车帮助何某某将其窃取的香烟带出**公司厂区。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帮助何某某运输云烟(软珍品)3条,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分得1条香烟;2020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帮助何某某运输黄金叶(乐途)、云烟(软珍品)共16条,范某某分得黄金叶(乐途)香烟4包;2020年4月14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帮助何某某运输黄金叶(乐途)香烟2条。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已退赔**公司人民币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帮助何某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系职务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侵占财物的数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自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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