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9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岳池县**小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上午,被害人王某某将一辆“优弧”牌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广安区观澜梧桐郡工地门口后到工地上班。当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看见该车钥匙没有拔走,便将该电动自行车骑回岳池县城,并以500元的价格卖到岳池县九龙大街一电动车门市。经广安市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2450元。
同时查明:被盗电动自行车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将所获得的赃款500元退还给电动车店门市老板。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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