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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辛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1812002********,汉族,群众,高中在校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镇**村**街**号,住辛集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晚21时许,范某某在辛集市**村篮球场内盗窃李某某的蓝色华为牌P30PRO型手机一部,经辛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776元。案发后范某某家人对李某某进行赔偿,李某某对范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盗窃数额刚过立案标准,属初犯,且为在校学生,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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