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4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住兴义市***路**楼**栋*楼。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经兴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兴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自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自2020年6月30日至2020年7月14日)。
兴义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黄某甲、陈某某、董某甲、董某乙、刘某甲、易某某、黄某乙、刘某乙、范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兴义市以新加坡**贸易有限公司连锁销售的名义,要求参与人员缴纳3800的申购费获得资格,设立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等层级,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人员作为获取提成的依据,采取五级三晋制出局的模式,从事传销活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尚有部分下线人员未查清,无法确定下线人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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