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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职务侵占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41954********,汉族,初中文化,抚顺市望花区塔峪镇五老村报账员,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18年9月1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15日退回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分别于2019年1月17日、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2月末,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已不起诉)在任**村**主任时,**村委会**朴某某(已不起诉)、村支部委员兼记账员范某某,利用三人任职望花区塔峪镇**干部的职务之便,伪造虚假的宅基地补偿款村民签字表,将本应补偿给村民的宅基地补偿款208365元套路,私自截留、占用,归三人所有。后经群众举报,侦查员于2018年9月13日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朴某某、范某某抓获归案。经讯问,三被不起诉人对结伙实施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破案后,赃款208300元已被我局收缴。

本院认为,范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扣押人民币208300元,退回侦查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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