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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职务侵占案)_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左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曾用名无,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 :攀慧荣 内蒙古旭隆律师事务所 13154718656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1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至2019年,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股东同意,擅自使用公司售楼款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取理财收益累计6.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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