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阳光花园**号楼**单元。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2019年1月2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8月1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接到父亲范某甲告知小北山石料厂有人闹事的电话,便伙同其弟范某乙、范某丙驾车赶往石料厂后,先与对方主某某带领的范某戊、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相互谩骂,后互相扔石头,导致人员受伤和车辆受损。期间,范某某曾持车方向盘锁(形似猎枪)威胁对方。经伤情鉴定,范某某、范某丙、张某丙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经物价鉴定,范某某一方的车辆损失价值2560元;主某某一方的车辆损失价值26889元。

该案是否过追诉期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