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绰号**,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2月21日被廊坊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8月3日在河北省冀中监狱减刑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3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河北省三河市人民医院急诊处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纠集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持砍刀与对方殴斗。期间,被告人蔡某某、王某甲被对方锐器致伤。经三河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蔡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畴。经廊坊爱德堡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胃破裂修补术属重伤二级,王某甲的肢体瘢痕长度属轻伤二级。
2.2017 年10月共计7天左右,2018年1月共计3天左右,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王某乙、李某乙、荣某某、邵某某、吴某某(在逃)、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北省三河市第一中学北侧范某某洗碗厂内开设赌场,并在开设的赌场上放账牟取利润。
3.2017年10月份,被害人刘新可在赌场输钱后,被告人范某某指使被告人高某某、王某乙、邵某某、李某甲、王某丁、代某某、陈某某、荣某某、吴某某(在逃)、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将刘某某拘禁在赌场(河北省三河市第一中学北范某某洗碗厂内)内的一个房间达20天左右。
4.2018年1月份,被害人景全胜在赌场输钱后,于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指使被告人高某某、陈某某、王某乙、荣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将景某某拘禁于其位于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上游人家小区1-3-402室的家中,直至第八日下午景某某才恢复自由。
5.2018年1月份,被害人马某某在赌场输钱后,于当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指使被告人高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等人将马某某拘禁在河北省三河市西外环西华宾馆****房间,直至第三天21时许允许马某某离开。
经开庭审理,本院仍然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范某某涉嫌第一起聚众斗殴罪的证据不足。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我院于2019年8月30日对于该起犯罪事实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不起诉。对于本院认定范某某除涉嫌聚众斗殴罪之外的其它犯罪事实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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