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61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住英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通过抖音与被害人张某某结识后,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微信上交往。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以过生日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张某某多次微信转账,以此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7718元。
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构成诈骗罪。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全部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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