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街**小区**号**室,住甘肃省**市**区**路**家属院**号**室,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临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以帮助包某某办理临洮县至**乡**村的客运专线手续为由,先后骗取包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故意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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