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诉刑不诉〔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小区**号**室,住甘肃省********家属院****室,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临洮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以帮助包某某办理临洮县至**乡**村的客运专线手续为由,先后骗取包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故意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