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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2001********,汉族,技校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楼**门**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室,西安**学院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本院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范某某,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某某,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电视上法制栏目看到投资类诈骗案件时,为获取持续的资金来源,便萌生诈骗朋友圈的被害人王某某的想法。于是以自己朋友的名义跟被害人王某某联系谎称范某某出车祸,涉及保险事宜要求被害人王某某转账帮忙,当第一次骗取王某某的1000元后,又先后冒充保险公司的李姓员工、孙经理,要求被害人王某某协助办理车祸保险及打官司等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十一笔资金,共计28800元。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家属及其辩护人均提交对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从轻处罚的请求;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就读的学校西安**学院出具了范某某一贯表现良好的相关证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向司法机关提交悔过书,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出生于2001年**月**日,作案时年龄刚满十八周岁,年龄较小。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系初犯、偶犯,有主动投案的自首行为,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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