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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69********,汉族,小学文化,宁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镇海区**街道**村大**房**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6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9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浙江省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政策调整方案》(试行)(浙交[2010]88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运输车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按车型分类收费,对车货总质量超限10%以上(不含10%)的集装箱车辆按普通货车计重收费。

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4月30日间,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集装箱车辆运输玉米后的车货总质量超限10%以上(核载总质量49吨,实际运输均70吨以上,实际超载42.8%左右),按照规定不能通行高速公路ETC车道享受车型收费,而是要通行人工车道进行计重收费的情况下,为压缩运输成本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仍指使其公司名下驾驶员候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向某某、柏某某、冉某某等人驾驶货车到宁波北仑港提取两只装有玉米的20英尺集装箱,从宁波北仑经ETC车道上高速公路,后在江山市峡口、廿八都、龙泉市八都、上等收费站的ETC通道,冒充正常装载的集装箱货车按车次缴费下高速,再经省道将玉米运输至福建省浦城县**饲料厂过磅登记后交货。运输过程中,如碰到高速出口收费站ETC通道关闭或者前面车辆被要求走人工通道计重收费后,驾驶员会向范某某报告,范某某再让后面车辆驾驶员走下一个高速路口ETC通道下高速或者停在就近服务区休息,等待ETC通道重新开启后再走,以此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

据统计,2019年1月3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指使公司驾驶员以上述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31次共计191326.20元。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过磅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办理ETC情况及通行记录、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用户章程、浙江省高速公路货车支付卡用户章程、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办理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事宜须知、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业务办理表、办理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内容、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员提成表、行驶证复印件、相关政策文件、高速通行费明细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朱某某、候某某、李某某、韩某某、向某某、代某某、冉某某、柏某某、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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