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因经济拮据,便萌生假冒被害人祝某某前妻张某某的微信,向祝某某索要人民币(下同)5000元,祝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范某某。范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开销。目前,范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祝某某5000元,并取得了祝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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