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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7********,汉族,大学文化,**学校教师,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范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范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范某某在玩手机网络游戏****期间,假冒女性玩家,以网上恋爱的名义骗取男性玩家被害人刘某某信任,给其游戏充值,后又对刘某某谎称其母亲生病,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钱款,共计6655.8元。以上钱款均被范某某用于个人还贷和消费。

2019年8月22日,范某某在广东省五华县***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年8月26日,范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刘某某6655.8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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