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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3196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镇**村**社**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 月1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从微信“同城旅游”APP平台中查询到镇原县**商务宾馆经理张某某电话号码,遂以兰州中铁十一局项目经理的身份给张某某打电话和微信聊天,谎称其公司在镇原县境内有铁路项目工程,准备在镇原县城租赁一宾馆长期使用,并谎称经过其本人实地考察,张某某经营的**商务宾馆符合其租赁条件,要求与张某某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前,必须让张某某给其公司上层领导送几条软中华香烟。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后,便将张某某骗至兰州市飞天家园小区门前见面。二人见面后,该范又谎称其领导已下班,次日再签订合同,让张某某将准备好的香烟交由他转交给领导。张某某便将事先准备好价值7000元的十条软中华香烟交给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该范拿到香烟后,以自己有事为由逃离现场,并将张某某电话和微信拉入黑名单,张某某自此与范某某无法取得联系。

镇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抓获归案。5月9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扣押清单等;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为7000元,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范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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