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原四川省**粮管所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因涉嫌犯有贪污罪,2020年5月11日被盐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亭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初,盐亭县原**粮站**粮管所所长范某某虚假开具了3万公斤稻谷的商品销售凭证及收款收据(每公斤1.46元,共计43800元),并在销售凭证和收据上加盖其在盐亭县城北街私自雕刻盐亭县**粮站出纳冯某某的印章,于1996年3月24日在**粮站**粮管所将3万公斤稻谷卖给收购粮食的彭某某,获取赃款43200元后携款潜逃。范某某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20年5月6日,范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赃款三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因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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