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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组,现住武陵区**开发区**期**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8时许,犯罪嫌疑人范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进入尚未开通的常德市武陵区**开发区**路并沿该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机械厂附近路段时,遇行人倪某某在该路段同向在前步行,由于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注意不够,导致范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倪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倪某某受伤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范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倪某某送往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倪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交通事故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经交警部门认定,范某某负该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范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358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向范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范某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_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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