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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8〕17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5********,汉族,无业,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号,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18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4月20日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揭志文,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在逃嫌疑人李某甲在深圳市收购了深圳*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等数个公司,并在深圳市福田区**大厦**楼挂牌*乙集团对外“营业”实施诈骗。深圳*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骗得大量投资人信任并投资,成功骗取了罗某某等近900名被害人的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

2017年7月底,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加入*甲公司,负责外围资源对接,月薪人民币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李某甲等犯罪嫌疑人确有集资诈骗的行为。但受李某甲聘请入职某甲公司的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起诉意见书并未明确其具体是如何进行资源对接的、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在明知标的物虚假的情况下实施了共同犯罪,也不足以证明范某某对接了什么外围资源、引入了多少被害人投资资金、如何返佣获利等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某甲公司任职期间所收报酬,由于有账户流水、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源于集资诈骗犯罪,属于违法所得,且明显偏高,范某某亦不能提供具体工作内容印证其薪金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条,依法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收缴、适时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8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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