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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职检刑不诉〔2019〕15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9990********,汉族,大专文化,青州市**料店员工,黑龙江嫩江县人,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宿舍**号楼**单元**楼东户。2018年11月2日因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仉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以创办“HTwo”的网络平台为名,以高额利息、分层返利为由,让董某某、姜某某等二百余人,通过该平台汇入金额800余万元。仉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将董某某、姜某某等二百余人所汇金额分别转入提前注册好的贾某某、韩某某、黄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康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田某某、范某某、张某丙、奚某某等人银行卡内,并通过ATM取款249万余元、银行柜台取款83.5万,转账至他人账号85万余元,仉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骗取董某某等人的现金共计418.2万余元,用于其赌博等挥霍。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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