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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成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坪分公司业务员,住重庆市渝中区**栋**(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12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6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何某某(另案处理)于2011年6月30日登记注册了成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坪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坪分公司),营业场所为重庆市南岸区**路**号**栋**号;于2012年8月29日登记注册了成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沙坪坝分公司(以下筒称沙坪坝分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登记注册了成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江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北分公司),营业场所为重庆市江北区**村**号**。三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均无金融许可经营项目。

南坪(江北)分公司成立后,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组织活动、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投资项目,承诺还本付息,以月收益2%,吸引不特定群众与成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等向社会吸收大量资金。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南坪(江北)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通过向社会公众发放宣传资料、打电话宣传成都**公司投资项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经重庆通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2011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范某某吸收资金为120万。

2020年3月19日,范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2.16万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范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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