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天 台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36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天台县坦头镇下李村至西山村之间的苍山溪河段中使用电瓶进行捕鱼。捕得泥鳅、鳞鱼等共计0.75千克。后被天台县公安局坦头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非法捕捞的数量较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对破坏的生态资源进行修复,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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