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甲饭后穿上水桶鞋、背起电瓶和逆变器、带上渔网、竹竿、电线等工具到禁渔区六枝特区木岗镇把仕村新桥河电鱼,被村民王某某付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范某甲抓获,并将其电鱼工具电瓶、逆变器、电线、网兜、竹竿等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 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