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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性,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个体“微商”。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2020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2017年4月21至2019年6月13日,范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内地卖家(微信昵称:迎**、微信号:wxid-k************、注册手机号码:1303690****在逃)处以每克14元-30元的价格(共计30000元)购得象牙制品,后在每件象牙制品加价几百元的价格在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路**号**小区其家中将象牙制品以卖或(送)给客户及朋友朱某某、宋某某二人,从范某某、朱某某、宋某某等三人处共搜查出疑似象牙制品25件、后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范某某收购的25疑似象牙制品的野生动物物种为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经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上述象牙制品价值共计31927.74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为文玩物品销售的“微商”,从其主观方面看仅为在文玩物品爱好者之间出售,赚取少许费用,并无组织货源在社会面大肆销售的目的。从新疆地域看,也非猎捕亚洲象的地区,其行为在本地社会危害性极小;而文玩物品从中华民族传统看,在不同历史时期均为普通人民群众所喜爱,由此带来的收购、销售行为并非为肆意挑战、破坏社会关系,故其主观恶性小。且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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