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45232719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灌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范某甲为防止野生动物破坏其在本屯“蚂拐箐”山场的田地中种植的农作物,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安置了26个铁制捕猎夹。后在该处立了警示牌,并告知了本屯村民。至2020年3月,所安置的捕猎夹没有猎获到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范某乙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5.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禁猎期严禁狩猎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行为,但鉴于其非法狩猎未捕获到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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