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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狩猎)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5月10日至15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本市郭家镇历家村后历家屯7组居民历富占家的后院,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粘网捕猎野生鸟,捕获普通朱雀、黄雀、黄腰柳莺、树麻雀、红尾伯劳等野生鸟10只。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经鉴定,上述鸟类为野生保护鸟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又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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