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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经营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驻驿检二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6********,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工商户(经营**便利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住四川省成都市**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无羁押必要性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所经营的“**便利超市店”向张某某(已不起诉)销售假烟,通过微信支付,范某某收取张某某27253.88元,其中25253.88元为销售假烟收入,此外,2019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从范某某经营的“**便利超市店”查扣各类卷烟173条,总价值34591元,经鉴定查扣的卷烟中除了15.4条是真烟外,其余均为假冒伪劣卷烟。非法经营假烟59844.88元。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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