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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非法采矿)(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隆回县人,户籍地及住所地隆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2020年10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不起诉人范某某和阳某某、阳征和在隆回县**镇**村经营“范某某采石场”,范某某担任法人代表,负责采石场的生产经营。在生产经营期间,范某某未经许可,在采矿区内超深开采石灰岩并加工成石灰岩碎石进行销售。2017年12月,隆回县国土资源局在范某某采石场检查时发现范某某采石场存在超深开采。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勘测:范某某采石场超深开采面积为6898平方米,超深开采体积62094立方米。经长沙**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超深开采的石灰岩矿石价值403611元。

案发后,1.案发后,范某某于2018年5月21日向隆回县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没款443969元。2.2018年11月23日,范某某自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18年12月14日向隆回县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26万元。3.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范某某主动回填超深开采的矿场。经湖南**有限公司鉴定,范某某采石场原违法超深开采矿场已素土回填,回填面积6989平方米,回填平均高度12.5米,回填土方量87339立方米,符合矿场恢复要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石山租赁合同、联营合作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隆回县国土资源局临时用地批准单、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隆回县范某某采石场超深越界测量检查技术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对隆回县范某某采石场越界开采石灰岩原矿石的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隆回县**范某某采石场超深开采恢复鉴定报告等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缴纳非法所得和罚没款,且主动恢复超深开采的矿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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