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8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邵东市**管理局职工,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现住邵阳市双清区**路派出所邵水桥社区居委会。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11月5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贷款罪,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决定由公安机关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等14人涉嫌骗取贷款罪、申某(已起诉)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包庇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龙某甲(已起诉)在龙某乙、谢某某、谢某(均已起诉)的协助下,大量使用虚假合同等资料,借用范某某、申某等20人的名义向邵阳市农商银行火车站支行、宝东支行、双清支行贷款2810万元人民币。其中,范某某与马某某、龙某乙在双清支行联保贷款400万元,范某某名下120万元、马某某、龙某乙名下各140万元。在银行稽核部门发现该系列贷款实际使用人为龙某甲个人后,2017年龙某甲又以缺乏流动资金或装修工程等虚假名义,通过借新还旧的手段将上述2000余万贷款全部置换归于个人名下,重新产生的2790万元贷款继续由龙某乙、蔡某甲、蔡某乙等原来借名贷款人员提供担保,违规骗取贷款导致的银行资金危险并未消除。
2019年11月5日,范某某主动向邵阳市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银行贷款资料、农商银行账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石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岳某某、莫某某、龙某某、周某某、何某某、刘某乙、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及同案人龙某甲、龙某乙、谢某甲、谢某、申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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