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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串通投标案)_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周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宁德市寿宁县**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宁德市寿宁县**镇**巷**号,现住宁德市寿宁县**镇**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寿宁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11月22日退回寿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寿宁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底,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两房”和警示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土石方工程(下简称“土石方工程”)经审批立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此前,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土石方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期间,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找到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源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寿宁县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挂靠参与土石方工程邀标,且约定中标后由其承包工程,对方则收取管理费或标书制作费用。于是,华诚博远(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上述三家公司发出投标邀请书。不久,寿宁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378.2673万元中标,并由被不起诉人范某甲负责土石方工程的施工。2018年3月31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被通知到宁德市**委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其通过挂靠三个投标人的手段参与围标的事实。认定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犯串通投标罪的证据有:1.寿宁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寿宁县检察院关于研究基建土石方工程相关事宜党组会议记录3份、土石方工程造价表两张、合同协议书、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徐某甲、李某某、缪某某、范某丙、范某丁、徐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范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周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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