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检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乡**村**组,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甲酒后驾驶皖NQ****号白色名爵牌小型轿车沿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5mg/l00ml。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酒精检测仪结果单等书证;范某乙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范某甲供述和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现场查获、提取血样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认为范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不起诉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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