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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危险驾驶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和家人在阜阳市临沂商城徽派印象饭店吃饭时饮酒,饭后由代驾驾驶范某甲的皖KJ****号小型客车载带范某甲等人,从阜阳市颍泉区临沂商城行驶至海亮上府小区北门,范某甲弟弟范某乙及代驾下车后,范某甲驾驶该车辆从海亮上府小区北门行驶至阜阳市颍泉区政府门口附近时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范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较轻,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无法定从重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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