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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三部刑不诉〔2020〕Z1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58年****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G21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天河区**********房,系香港**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广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2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仲文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邝志强,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2020年5月6日补查后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93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以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发展公司与广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共同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广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由广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提供项目用地(广州市天河区****号886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 香港**发展公司负责提供资金,共同开发**大厦项目,约定项目建成后,广州市**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占整体建筑的41%,香港**发展公司占整体建筑的59%,广州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按销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人民币收取管理费用。至2002年,该项目建成地下室,1-5层裙楼建筑及六、七层商住楼框架,后因拖欠工程款工程全面停工。期间,广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期限届满,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延长经营期限手续,暂无法办理**大厦项目《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1年3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将其香港**发展公司100%股权作价14.5亿元人民币转让给广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广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违约,被不起诉人范某甲一直未支付违约金及利息,法院查封了广州市天河区****号地块。

2017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在与广州市**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未解除,政府已暂停受理**大厦项目所在区域相关报建工作,广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法恢复项目容积率,该项目未能续建的情况下,再次采用转让香港**发展公司100%股权的方式,以香港**发展公司在广州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广州市天河区****号地块及**大厦已建成部分和原已经报建审核但尚未建成部分归属香港**发展公司所有的全部权益为转让标的,在本市天河区******房,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31.3383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需在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指定的账户汇入5000万元后协议生效。同年1月12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范某甲指定的广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转账50元人民币,后双方约定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延长至同年2月12日之前转入范某乙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同年1月17日至2月8日期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多次转入范某乙名下的上述个人账户合计人民币1600万元。随后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变更范某乙名下的上述个人账户,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继续支付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为借口,拒绝退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被不起诉人范某甲诈骗得手后,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其中670万元用于归还其赌博债务,造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6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广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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