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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80年9月23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筑承包,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某小区*号楼*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街道**号)。1999年5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承包了位于青岛市黄岛区*D地块5#-8#楼及其地下车库工程,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截止至2018年9月27日,范某甲累计收到发包方青岛某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1738075.07元,范某甲以工程款未全额结算为由拒不支付给张某某、刘某某等7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24557元。2019年1月29日,黄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对范某甲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范某甲在2019年2月2日之前支付。后范某甲在期限内支付部分工人工资,截止2019年2月2日,范某甲仍未支付被害人张某某2017年3月份到12月工资人民币23197元、被害人刘某某2016年7月到12月份工资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于某某2016年6月到2017年4月人民币28630元,共计人民币91827元。2019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对范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9年4月29日以上欠款均已支付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经过、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作酌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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