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故意伤害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4-10-07 admin 评论0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信检刑不诉〔2021〕10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队,住信宜市朱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4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因认为大哥范某乙的猪栏超越界至,在信宜市朱砂镇**村**号房屋对出的菜地处持泥刀、铁锤打砸范某乙的猪栏,范某乙见到后拿了一条柴枪去到现场,与范某甲发生争吵和打斗,双方在拉扯期间跌地,范某甲用泥刀打了几下范某乙的额头。被害人范某丙(范某甲二哥)和猪贩黎某某见到后先后上前劝阻,范某丙将范某甲手里的泥刀抢开并丢到一旁。范某甲放开范某乙后,范某乙、范某丙、黎某某一起往老屋厨房方向走去。范某甲起身后继续与范某乙争吵,在走到老屋厨房的地堂时又打了一拳范某乙的背部,范某丙上前阻拦时被范某甲打了两拳左眼角,之后范某丙用左手护住左眼时被范某甲一拳打伤左手手掌。经鉴定,范某丙左手第四掌骨完全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范某甲、范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范某甲于2021年4月22日被抓获归案,之后被信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

案发后,范某甲出具书面保证今后好好沟通、不用暴力解决问题,已经取得被害人范某丙、范某乙的谅解,范某丙、范某乙均表示不再追究范某甲的责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本案是由亲属间矛盾激化而引发,范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而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