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坊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69********,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7时许,在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村,因地界问题范某甲与范某乙发生纠纷,后犯罪嫌疑人范某甲一拳将范某乙嘴部打伤。2019年11月1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范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20年9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