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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现住洪湖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的哥哥范某乙找王某某(已判刑)讨要“码钱”时被王某某持刀捅伤后,一群年轻人(身份不明)到洪湖市曹市镇跑马村二组王某某家,对其家中的电视机、电器、门窗玻璃等物品进行打砸,经洪湖市物价局物品鉴定中心对损坏物品定损,被砸物品损失价值为25491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家财产被砸毁,价值25000余元是事实,因直接行为人未找到,是否是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指使、邀约的,证据不足。同时,公安机关于2013年3月4日对范某甲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后,并未及时调查取证,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范某甲也没有逃避侦查,时间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洪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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