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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盗窃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2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到寿光市**街道**村盗窃范某乙放在家门口的桂花一盆,该将桂花拿回家后,接着于同日凌晨0时40分左右到寿光市**街道**村盗窃范某丙放在家门口的一盆棕子树和一个花盆。同年5月28日凌晨0时1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又到寿光市**街道**村盗窃范某乙放在家门口的桂花一盆,该将桂花拿回家后,接着于同日凌晨0时30分左右,到寿光市**街道**村盗窃范某丁两盆草花。经鉴定,上述被盗花草价格为人民币197元。案发后被盗花草及花盆均追回并退还被害人,被害人范某乙、范某丙、范某丁对被不起诉人范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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