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范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20年1月左右,范某乙从外地回乡,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在明知亲弟范某乙系在逃人员的情况下,将位于东海县**街道**村南侧其偶尔临时居住的**房间提供给范某乙藏匿。2020年4月7日,范某乙在该水厂被抓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花某某、范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与范某乙系亲兄弟,且其窝藏行为离案发时间较长,系在范某乙返回当地后实施,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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