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沧县**乡**村。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以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在沧县**小区开发时负责管理、销售,2016年1月11日,范某甲将**小区**号楼**单元**室以6万元价格卖给张某某(签订楼房买卖合同金额系162870元)。同年2月,范某甲为偿还公司借款,将包括该楼房在内的8套楼房以45万元价格卖给陈某某,后陈某某以8万元价格将该小区**号楼**单元**室转卖给顾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从轻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范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之规定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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