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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4401041972********,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路**号**房,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宿舍,系衡阳市**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衡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衡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衡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衡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

衡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5年至2011年底,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在衡山县福田工业园管理衡山县造纸厂期间,多次以厂里需钱进原材料为由骗取他人的预付款和借款,范某甲将骗得的钱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如下: 

1.2009年8月15日,范某甲向尹某某谎称造纸厂急需钱进原材料,可以优惠2500元每吨纸,要尹某某先预付货款。尹某某支付21000元现金(2吨皮纸)给范某甲。至2010年1月9日,范某甲仅给尹某某905.6公斤皮纸。2010年1月29日,范某甲再次以收取预付款的形式,骗取尹某某预定二吨皮纸预付款20000元。范某甲仅仅于2010年5月29日送了629公斤皮纸。范某甲在向尹某某签订多份保证书后,2011年8月20日,范某甲谎称可以从他处调1吨皮纸(单价16500元)给尹某某,并承诺如违约支付每天500元的违约金,使尹某某信以为真,再次骗取尹某某16500元。之后范某甲外逃。

2.2007年,范某甲谎称造纸厂资金周转困难,需要钱进原材料,向胡某某借40000元。2008年以同样的理由向胡某某借60000元。范某甲将骗得的10万元挥霍一空。

3.2009年12月30日,范某甲谎称原材料暴跌,需要钱进原材料,向胡某某借90000元。后范某甲将骗得的9万元挥霍一空。

4.2010年12月,范某甲谎称要钱互长江的纸厂进原材料纸浆未有,分两次向黄某某借款12.5万元,后范某甲将骗的的12.5万元挥霍一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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