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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6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长沙市望城区**栋**单元**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5月10日第一次退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5日第二次退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第一次自2019年4月26日延长至5月10日;第二次自2019年7月11日延长至7月25日;第三次自2019年9月26日延长至10月10日)。

湖南省洞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洞口县**镇**砂页岩矿场(原为洞口县**镇**砂页岩矿场)****陈立山、***犯罪嫌疑人范某甲自2016年至2018年7月期间,非法占用13.84亩耕地开采煤矸石。经鉴定,该耕地质量损毁程度特别严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仍然无法查实犯罪嫌疑人范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及非法开采的矿石总量,本院认为洞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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