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曾用名范某乙,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兰山区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楼**单元**室。2019年7月22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7月21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甲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欲运输价值1万3千余元的卷烟(中华、利群、云烟等品种,均为真品)从河东区汤头办事处到临沂市兰山区**镇,被临沂市河东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2019年7月21日10时许,临沂市烟草专卖局人员在范某甲租用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镇供销社家属院的车库内发现10余种品牌香烟共计559条,价值15万余元。经查,系范某甲所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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