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478号
被不起诉人茆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时42分,被不起诉人茆某某酒后驾驶浙FY6***小型轿车沿嘉兴市区文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樯路口时,与前方同向遇红灯等候通行的夏某某驾驶的浙FY0***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内乘员庄艳轻微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茆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茆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茆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茆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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