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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茆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住灌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0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茆某某酒后驾驶苏DE****号小型轿车行沿173乡道行驶至灌云县南岗镇张薛村薛庄路段处,被巡逻的民警查获并提取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送检的茆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茆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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